從這個訊息可以看到兩個訊息,1. 是禁止勞工請假(直到評鑑結束日,員工配合不得異動);2. 禁止勞工離職。這兩點都是違反勞基法的。醫療機構內,除了醫師外,通通適用勞基法。我們來看看勞基法怎麼寫
禁止請假
勞基法30條規定勞工每兩周工時84小時(明年會降到一周80小時),每7日至少1日休假(36條),只有在工會同意下,才能將工時延長(32條),但是現在各醫院根本沒工會,所以32條不成立。同時有特別休假(38條),這些都是勞基法規定的休假,也是勞工應有權利。勞基法有規定在特殊情況下,雇主才可以取消勞工休假: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。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。在這條規定之下,雇主必須加倍發給薪水(40條)。在評鑑狀況下,院方要求繼續工作,那麼院方必須給予加倍的薪水,並且事後給予補休。更重要的是,必須跟當地主管機關(勞工局或是勞工處)核備。違反的話,罰2萬到30萬罰鍰(79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