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份震撼20萬醫護人員的簡訊

剛剛醫勞盟官方臉書有個貼文嚇到醫護人員,貼文內容如下,簡單的說,這是一個醫療機構違法的證據。

從這個訊息可以看到兩個訊息,1. 是禁止勞工請假(直到評鑑結束日,員工配合不得異動);2. 禁止勞工離職。這兩點都是違反勞基法的。醫療機構內,除了醫師外,通通適用勞基法。我們來看看勞基法怎麼寫




禁止請假

勞基法30條規定勞工每兩周工時84小時(明年會降到一周80小時),每7日至少1日休假(36條),只有在工會同意下,才能將工時延長(32條),但是現在各醫院根本沒工會,所以32條不成立。同時有特別休假(38條),這些都是勞基法規定的休假,也是勞工應有權利。

勞基法有規定在特殊情況下,雇主才可以取消勞工休假: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。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。在這條規定之下,雇主必須加倍發給薪水(40條)。在評鑑狀況下,院方要求繼續工作,那麼院方必須給予加倍的薪水,並且事後給予補休。更重要的是,必須跟當地主管機關(勞工局或是勞工處)核備。違反的話,罰2萬到30萬罰鍰(79條)。

禁止離職

一般來說,醫護人員會先跟院方簽定期契約,約滿後不一定續約,這時候符合不定期契約(9條)的規定。定期契約滿三年後,勞工要離職得在30日前提出(15條),不定期契約的話,勞工可在10~30日前提出離職(16條, 依不同工作年限而有差異)。違反的話,一樣是罰2萬到30萬罰鍰(79條)。

結論

由此簡訊來看,這家醫院嚴重違反勞基法。但是現行法規規定,只能由該院員工向當地主管機關(勞工處或是勞工局)提出佐證資料(譬如本次的簡訊,出勤紀錄,白紙黑字的文字等等)來檢舉。為了評鑑而嚴重違法,這對醫院來說是很傷形象的。評鑑的意義是檢視一家醫院在平常的運作下能否符合相關規定,結果醫院得必須靠超時違法,壓榨員工的狀況才能達到規定,這是一大諷刺。同時,今年政府的勞動檢查特別強調醫療機構,學校和養護中心的勞動條件,相信地方的主管機關會很樂意看到這類的檢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