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醫療產業在一例一休之後的假日安排問題

這一篇要說的是關於勞基法如果通過一例一休之後,醫護人員的班表該如何安排的部分。至於一些很特殊,適用在其他領域的勞基法的規定,就不談論。

這邊先講結論:除了四週160工時的勞工可以連12天上班外,其他工時制度在一例一休之下最多只能連上六天班。


幾個專有名詞先講在前面,第一個是工時的規定。在勞基法當中,有著不同的工時規定。包括單週40小時的固定工時,以及三種不同變形工時:雙週80小時,4週160小時和8週320小時。不同的工時對應到不同的休假和加班設定。而自己是適用哪種工時,是在簽約的時候,或是經過勞資協商後實行。老闆不能在不經勞工同意下直接說我這週算雙週80,然後兩週後改4週160工時。

第二是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差別。不管是休息日還是例假日,都是以00:00–24:00來算。而例假日除非特殊不得已的狀況(譬如天災,事變,或不可抵抗因素等),是不可以加班;而休息日則是只要有上班,就算加班,要給加班費。

而勞基法中的一週,並不限定是週一到週日或是週日到週六,只要連續七天就可以算一週的單位,而每家公司可以依自己的狀況規定哪幾天算一週。

那接下來就是要講一例一休之下,班表的安排問題。

在固定工時和變形工時下,每一週必須有一個例假日,而每個例假日不得間隔大於7天。但是唯一的例外是4週160工時,他的例假日是每兩週有2個例假日,並不受例假日要間隔小於7天的規定。而休息日的話並無特殊規定,只要勞資雙方事先協調好哪天放休息日就好。但是休息日上班的話,就有加班時數和加班費計算問題,這個等以後討論加班費時再討論。

在一例一休之下,不管是單週40,雙週80,8週160工時,最多只能連6天上班,第七天就必須放例假日。但是勞工和雇主之間可以協調把休息日連在例假日前後放,變成連休三天或更久的狀況。

譬如說這家公司固定星期三算例假日,那勞工在與雇主討論同意後,可以把上週四到這週三的休息日排在星期二,這週四到下週三的休息日排在星期四,變成連放三天假。

而唯一的例外是4週160工時,在4週160工時中,只有2週要有2個例假日的規定,所以在這兩週區間內,只要開頭和結尾有例假日,是可以連上12天班。

這邊只有講到一例一休之下,放假日怎麼安排的問題。如果大家有興趣,我們再來討論固定工時和彈性工時的工時/加班/加班費如何安排問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