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部著名的美國影片,叫做「醫師為什麼會犯錯」,裡面檢討了很多的醫療疏失原因。有一個觀點很值得提出來的,就是要鼓勵醫師坦誠面對醫療過失。在美國要做到這樣,包括了醫院的院內檢討會如CPC(Clinical pathological conference), case report不對外開放,只允許醫師內部檢討;不以刑法懲罰醫師﹝不包括惡意傷害﹞;要求醫院對醫療過失做統計。這些作法是從:1.以較寬的懲罰讓醫師願意面對醫療疏失;2.當疏失不是醫師造成時也可以從整個制度面檢討,而不是讓醫師承擔整個罪過。這樣的制度設計,讓醫師勇於承認自己的過失,減少未來可能造成的醫療過失。
但在台灣我們看不到這樣的環境。以這次邱小妹妹事件來說,當醫療疏失發生時,媒體的焦點就放在於「誰要為這件事負責」。而台灣的法律制度對於無意造成的醫療疏失,不僅用高額的民事賠償懲罰醫師﹝曾有一件醫療疏失案件醫師被罰2111萬元﹞,也用刑法懲罰醫師。種種不良的社會制度,都在在鼓勵醫師在犯下不管有心或無心的醫療疏失時,要盡力去隱藏自己犯下的錯。因為當醫師坦然面對時,不僅千夫所指,更要面對高額的民事賠償和刑法伺候。可以說,整個台灣的社會環境不歡迎醫師坦然面對自己犯下的醫療疏失,這也難怪醫界在審查醫療疏失時往往會被認為是「醫醫相護」,但醫界卻認為要薄懲醫師即可。因為醫界若是對於醫療疏失做出較嚴格的判斷標準,則一位從入學後就花上百萬元才培養出來的醫師,就要毀於這次的判決。
因此,當民眾在怒責這次的懲罰過輕時,也要想想過重的懲罰是不是會導致醫師更加保守的保護心態,而更不願面對自己的醫療疏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