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敝公司最近健保給付的糾紛上了新聞,與朋友在討論時,對於醫療的檢查費用是否包含了解釋報告有了不同見解。因此去查相關的規範。我以兩個找到的資料來做分享。
在健保的給付部分,健保署會在網站定期公告給付的項目與點數。在下載了支付標準壓縮檔之後,一般常見的檢查檢驗項目(除了X光科之外)都放在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的項目。在這個項目的一開始,健保署就解釋了檢查項目的涵蓋內容:檢查之費用,包括人員、試藥、內服藥劑、檢驗器材、一般材料、管理費及採取檢體之費用在內;如需使用特殊材料部分,另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申報。
由這邊可見,在健保的給付中,檢查費用其實是不包括報告的解釋部分。
台北市政府針對醫療院所的收費標準,也有針對自費項目訂出建議的價位。在第二章特定診療第一節檢查中,針對檢查費用涵蓋的範圍,也做了定義:檢查之費用,包括人員、試藥、內服藥劑、檢驗器材、一般材料、管理費及採取檢體之費用在內;如需使用特殊材料部分,其費用另依全民健保第八部特殊材料計價收費。
由健保署的給付規範對於檢查費用的定義,以及台北市政府針對自費檢查的定義,可以發現,在官方機構的解釋中,檢查費用並不包含報告的解釋以及病情規劃的部分。
由這樣的定義,可以衍生出,如果做完自費的檢查項目後,醫療院所另外再收報告的解釋費用以及病情討論等,是合理的。但是醫療院所是否一定要這筆解釋的費用,就純粹看各院所自己的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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